和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單位還要履行合同義務勞動法律關系中,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具有延續(xù)性的,即使勞動關系解除,用人單位仍負有一定行為的義務,即“后合同義務”。
用人單位包括下列后合同義務,:為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,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、在法定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(xù)的義務、在辦理交接手續(xù)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?shù)牧x務、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義務等。
實踐中,有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檔案或其他證明文件、或采取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(xù)等手段,給勞動者重新就業(yè)設置障礙。
案例:霍某于2006年9月到某文化傳媒公司工作,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。2007年5月,公司因經營不善,開始拖欠員工工資。2007年8月,霍某辭職。后霍某要求公司補發(fā)拖欠工資,同時為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,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(xù),公司拒絕。
說法:勞動法等沒有明確規(guī)定用人單位移轉職工檔案和社保關系等后合同義務,勞動合同法改變了這種空白局面,第50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在接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,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,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(xù)。第84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懲罰。第89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析案:本案中,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,未依霍某要求出具接觸勞動關系證明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(xù),已是違法。根據(jù)勞動合同法,霍某可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反映,同時也可提請仲裁,要求公司履行法定后合同義務。如果公司給霍某造成經濟損失,如影響霍某重新就業(yè)或上社會保險等,霍某可一并要求公司賠償。